为加快引进我院医疗事业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尽快建设一支面向二十一世纪、具有高素质和高水平的医疗队伍,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的意见》(闽人发「2001」136号)和《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莆委「200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院领导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博士研究生是指在临床和科研方面有较突出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条 引进原则:公开招聘,认真考核,集体研究;
第三条 引进博士研究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层次,获得博士学位;具有正高职称的,年龄适当放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本专业临床实践技能现场考核合格(具体考核办法另文通知);
(六)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相关岗位资格证书;
(七)获得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成果一项;
(八)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一篇;
(九)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我院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主要专业:临床、医技各专业。
第五条 试用期半年。
第六条 凡我院急需的符合引进条件的博士研究生,不受单位编制及进人计划的限制均可引进;对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专业技术职务可由医院根据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聘任,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七条 引进博士研究生优惠待遇:
1、安家费:补贴8万元人民币(分5年兑现)。
2、省级以上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须立项后、审批后给予启动经费)。
3、住房:医院提供约120平方套房一套,免费居住,水电费自理(服务满13年的,可获得完全产权)。
4、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积极协助解决配偶就业、子女就学问题。
第八条 引进博士研究生其他待遇按医院同级人员待遇执行。
第九条 引进博士研究生须与我院签订协议书,服务期限至少13年,未满服务年限调离、辞职或者自费出国的,应全额退还安家费和其他相应的优惠待遇款项并缴纳违约金。
第十条 引进人才若有其他特殊要求,可提出面议。
第十一条 我院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参照执行,但不享受安家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院人事科。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