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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字体: 】【发布时间:2015-04-01】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防止放射事故发生,降低放射工作风险,保护公众与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一.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为了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 保障其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者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卫生部于2007年6月3日以卫生部令第55号重新发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该办法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和个人剂量管理均纳入健康管理之中 。
 
    1、《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国家规定,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由各级防护监督部门审核批准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才准许上岗从事限定范围内的放射性工作。这一规定是很有意义的:①保障了上岗者的健康与安全;②杜绝了年龄、健康条件不符,缺乏必要的知识水平,从而不宜从事放射工作而盲目上岗的人员;③有益于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
 
    从事放射工作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2、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健康要求;3、掌握必要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检测;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办程序
    1、《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刷;
    2、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由所在单位负责为其申请办理;
    3、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开展放射诊断的医疗机构其《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开展放射诊断、介入治疗的医疗机构其《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地市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的医疗机构其《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防护知识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上岗后2年复训一次,复训时间不少于2天。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2.个人剂量管理: 
    国家规定,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 30 天,最长不应超过 90 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个人剂量档案终生保存,并应随放射工作人员的调动而转给调人单位。
    监测结果处理: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剂量评价
    1、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量高于年剂量限制的3/10时,个人剂量监测单位应督促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查明原因,采取改进措施。
    2、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制时,除应查明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外,还应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剂量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
    3、职业健康监护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健康标准是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就业后工作过程中的定期医学检查。其基本要求是: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都能准确无误地、安全地覆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1、健康状况良好,具有正常的呼吸、循环、消化、内分泌、免疫、泌尿生殖系统,以及正常的皮肤粘膜毛发、物质代谢功能、神经系统功能、精神状态和稳定的惰绪。
    2、具有正常的造血功能,如红系、粒系、巨核细胞系均在正常范围内。
    3、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嗅觉和触觉,以及正常的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
    4、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正常。
    5、尿和精液常规检查正常。
 
    职业禁忌症
    1、血象  血红蛋白低于120 g/L(男)或110 g/L(女);白细胞低于4.5×109/L(上岗前)或4.0×109/L(在岗期间);血小板数低于110×109/L(上岗前)或90×109/L(在岗期间)。
    2、内科  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血液、内分泌、泌尿、免疫系统疾病。
    3、神经  严重的神经和精神系统疾病。
    4、皮肤  严重的皮肤疾病。
    5、五官  严重的视听障碍。
    6、感染  未能控制的细菌性或病毒性感染。
    7、肿瘤  恶性肿瘤,有碍于工作的巨大的、复发性良性肿瘤。
    8、残疾  严重的有碍于工作的残疾,先天畸形和遗传性疾病。
    9、其他  其他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
    10、恶习  有吸毒、酗酒或其他恶习而不能改正者。
 
    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事故照射的健康检查。
    体检机构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体检机构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并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天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用人单位放射工作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外,并按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岗前健康检查项目
    1、必检项目: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腹部B超。
    2、选检项目:耳鼻喉科、视野(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心理测试(核电厂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 甲状腺功能; 肺功能  (放射性矿山工作人员, 接受内照射,  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的人员)。
    在岗期间检查项目
    l、必检项目: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 (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 ;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 肝功能; 肾功能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胸部x线检查
    2、选检项目:心电图;腹部B超;甲状腺功能; 血清睾丸酮;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痰细胞学检查和/或肺功能检查 (放射性矿山工作人员, 接受内照射、 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的人员) ;使用全身计数器进行体内放射性核素滞留量的检测(从事非密封源操作的人员)
    离岗前检查项目
    1、必检项目:医学史、 职业史调查; 内科、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  (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腹部B超。
    2、选检项目:耳鼻喉科、视野 (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心理测试(核电厂操纵员和高级核纵员);甲状腺功能;肺功能(放射性矿山工作人员,接受内照射、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的人员);使用全身计数器进行体内放射性核素滞留量的检测(从事非密封源操作的人员)
    应急/事故照射的健康检查
    对接受计划照射和事故所致异常照射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根据估计的受照剂量和受照人员的临床症状决定就地诊治或送专门医疗机构治疗,并应将诊治情况记入本人的健康和剂量档案中。
 
    放射工作的适应性意见
    放射工作的适应性意见,由授权的医学检查医师提出:
    a)可继续原放射工作;
    b)暂时脱离放射工作;
    c)不宜再做放射工作而调整做其他非放射工作。
    体检结果通知与告知
    1、对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在体检结束30日内作出处理及评价意见(可继续从事原工作;暂时脱离放射工作;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到省级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为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放射工作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4、职业性放射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复印。
 
    保健措施
    保健津贴: 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 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正式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1个月,从第 2个月起停发。
    保健休假: 根据工作场所类别与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工作满 20 年的在岗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健康疗养。享受寒、署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职业性放射病管理
    职业性放射病诊断:由省级职业性放射病诊断鉴定组负责诊断,并负责辖区内放射事故中受照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对职业性放射病疑难病例,负责转诊至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放射病诊断鉴定组诊断处理。
    对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要按照国家已发布的放射病诊断标准和规定进行诊断和处理,实行以诊断组集体诊断的原则,并以个人健康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和放射事故档案等文字记载为依据,对没有上述档案记录的,不得进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
    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书一式五份,诊断鉴定组、患者本人、患者所在单位、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国家职业性放射病诊断组各存一份。
 
    职业性放射病处理
    对持有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书的患者每 2 年进行一次复查、诊断。职业性放射病患者在住院检查、治疗期间,保健津贴、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诊断为职业性放射病或不适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另行分配其他工作。
    对确诊为职业性放射病致残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伤残抚恤金。因患职业性放射病治疗无效死亡的,按因功殉职处理。
 
    二. 建设项目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1、建设项目分类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危害和严重危害二类。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2、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
     (1)预评价报告的审核(备案)
    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职业卫生(放射防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
预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
     (2)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3)竣工验收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医用X射线诊断的防护
    防护设计的原则:遵循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即使工作人员和受检者受到的剂量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低的水平;
    机房的设置与整体布局:为保证周围环境的安全,降低成本,X线机房以设在建筑物底层的一端为宜;
    整体布局应遵循安全、方便、卫生的原则。根据医院放射科规模和机房的多少,可采取下列三种布局方式:全分隔式、半分隔式和随意分隔式布局。
    机房的防护厚度:X射线机房的防护厚度,应保证在所预计的每周最大工作负荷条件下,使其周围区域的人员之受照剂量,不超过其相应的有效剂量限值。新建机房:有用线束朝向的墙壁有2mm铅当量,其它1mm铅当量(摄影)。所有1mm铅当量(透视);如果旧机房改建,原墙壁的防护厚度不够,即可加涂一层10-15mm后的含钡、铅、铁等金属元素与水泥混合的防护材料,约相当于1 mm铅当量。
    机房的使用面积:原则—机房的空间大小应以保证安全操作作为原则;标准—新建机房,单管头200mAX射线机房应不小于20平方米,双管头的宜不小于30平方米,且机房内最小单边长度不小于4.5米。牙科X射线机房应有单独机房。
    机房门窗:防护厚度同相应墙壁,位于底层的机房其窗下缘最好离地2米,机房门外要有电离辐射标志,并安设醒目的工作指示灯
    机房通风:机房要保持良好的通风。以消除射线与空气作用产生的射解产物臭氧、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并保持正负离子的平衡。
    机房内布局:机房内布局要合理,不得堆放与放射诊断无关的杂物。
    辅助防护设施:固定式防护设施、移动式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屏、防护椅、工作人员使用的0.25mm铅当量防护手套、围裙、防护衣以及供受检者使用的不小于0.5mm铅当量的铅橡胶类接触屏蔽(护劲防护帽、防护劲套、性腺防护围裙、防护三角巾等。
 
    医用X射线特殊诊疗的防护
    CT与一般X射线摄影有以下区别:
    ① X射线管的位置:一般X射线摄影,X射线管是固定的,而CT的X射线管要做360度旋转运动,这样对于CT有用线束的初级防护就不是机房的一面墙壁或地板,而是两面墙壁和天花板与地板;
    ② 摄影条件:100Kv(85-100Kv,40-60mAs;120Kv(100--140mA,3s)
    ③ X射线的能量:CT机X射线管的滤过比普通X射线管高,波长较长的软射线都被吸收了,因此其线质被看作是单一的高能射线,这样就要充分考虑对高能射线的防护。
    ④  辐射剂量:一次典型的胸部CT扫描剂量相当于400次普通胸部放射摄影检查的剂量;
    CT机房的防护:
    机房的面积----30平方米,高3. 5米;
    CT机房四周的墙壁、天花板、地板以及防护门均以3mm铅当量为宜;
    观察窗最好采用4mm铅当量为宜(20mm厚的铅玻璃)
    CT检查时的防护措施:
    A、认真贯彻辐射实践正当化的原则,提高检查的阳性率,减少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B、努力提高扫描技术和诊断水平;
    C、扫描中,要合理应用扫描参数,在不影响诊断的情况下,尽量缩小扫描野,降低扫描过程中的毫安秒,能少扫的不要多扫,能不增强的就不增强,另外,切忌只图图像质量而随意加大扫描条件等;
    D、对下列人员扫描要注意剂量控制以及扫描区外甲状腺、乳腺和性腺的防护:儿童和少年受检者、青年妇女、孕妇。
 
    介入放射学的防护
    介入放射学是近年来兴起并发展迅速的一门融医学影像、临床诊断、治疗学为一体的边缘学科,以其创伤小、患者痛苦少,临床效果好等优点,深受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欢迎。
    但由于介入放射学手术操作是在X射线透视、CT导向下进行的,因此,介入手术医生和被诊疗的患者都要受到X射线的照射。
    防护要求:墙以370 mm的砖墙(240 mm加1mm铅当量的防护涂料),门、窗2 mm铅当量。
介入放射工作应按照放射防护三原则,同时注意医生和病人的防护兼顾、固有防护为主个人防护为辅的原则。在介入治疗时,考虑对医生的防护,同时不能忽视对病人的防护。
    介入用X射线属于可控制的外照射源,可从时间、距离和屏蔽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防护。要求介入医生技术熟练、操作准确、准备充分、尽量缩短曝光时间、操作位置尽可能远离病人的照射区、充分利用各种屏蔽设施,减少受照剂量。
 
    临床核医学的辐射防护
    核医学的放射防护对象不仅是医护人员,还有病人及周围人员。防护内容不仅有内照射防护,还有外照射防护。同时放射性核素一旦引入体内,受检者和患者就成为一个自主活动的开放型放射源,不仅对周围人产生外照射,其排泄物还可污染环境。
    设置:一般设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或设置在影像中心大楼的一层或一端,房间配置应按以下顺序:清洁区---卫生通过间---低放射性区----中放射性区。
    墙体与门窗屏蔽防护:
    ① 活性操作室:99mTC占78%,21.6mCi;370mm砖墙,门窗3--4mm铅当量;
    ② 各类扫描室:240mm砖墙,门窗2mm铅当量;
    ③ 脏器功能测定室:同各类扫描室;
    检查要求:设置是否分区;流程是否合理;防护是否符合要求;放射性药物存储、领用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用品是否配备;放射性废物管理是否符合要求;警示标志是否设置等。
    放射治疗的防护
    包括:选址、布局  屏蔽设计 联锁装置  通风系统 指示灯、警示标志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工业射线探伤的防护
    包括移动式和固定式探伤
    移动式探伤包括:控制区、管理区的划分 警示标志的设置  专人警戒  周围辐射剂量
    固定式探伤包括:选址、布局、屏蔽设计、联锁装置、通风系统指示灯、警示标志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源的安全。
    辐射加工的放射防护
    包括:选址、布局、屏蔽设计、联锁装置、通风系统、指示灯、警示标志、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进入辐照室的要求等内容。
    警示标志的使用
     放射工作场所入口处,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防护管理的薄弱环节
    遵守规章制度
    从事放射诊断、治疗的单位,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断、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实施方案,遵守质量控制监测规范;
    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
    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三.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
    许可对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下列四类:1、放射治疗。2、核医学。3、介入放射学。4、X射线影像诊断。
 
    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6、《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7、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8、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