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或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法规的是指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发布的条例。
部门规章: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所属部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管理规章,以部委令发布。
卫生部门职责(中央编办2010年10月8日)
(一)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放射卫生法规内容:
单位机构管理(放射工作、技术服务位机构管理): 卫生许可、预防性监督和经常性监督检查
人员防护(工作人员、患者、公众): 放射工作人员证、人员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健康监护,休假等待遇
产品管理: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
事故管理:放射事故报告、调查、立案
放射卫生常用法律法规
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 院令第449号)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
5、《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
6、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
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02项:其中 国家标准28项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66项,卫生行业标准8项。
放射病诊断标准46项:其中国家标准8项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35项,卫生行业标准3项。
主要标准目录(略)
其他: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如何理解: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处罚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由卫生行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和八十一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条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